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梅毒

文章来源:长沙长江医院  发布时间:2009-7-31 20:05:1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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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  梅毒的病原体是一种螺旋体,梅毒螺旋体是一种小而纤细的呈螺旋状的微生物,长度为5—20nm, 直径<0.2nm。它有6—12个螺旋, 肉眼看不到,在光镜暗视野下,人们仅能看到梅毒螺旋体的折光性,其活动较强。在其前端有4—6根鞭毛样细纤维束,其末端呈卷曲状。在未受外界因素的影响时,螺旋是规则的。因其透明不易着色,又称之为苍白螺旋体。梅毒螺旋体是厌氧菌,在体内可长期生存繁殖,只要条件适宜,便以横断裂方式一分为二的进行繁殖。在体外不易生存,煮沸、干燥、肥皂水和一般的消毒剂(如升汞、石碳酸、酒精等)很容易将它杀死。

梅毒的传染源是梅毒患者,其传播途径有以下几种

    1、性接触:这是主要的传染途径。未经治疗的病人在感染后的1年内最具有传染性;随着病期的延长,传染性越来越小;到感染后4年,通过性接触一般无传染性。

    2、血传播:梅毒患者、潜伏梅毒及隐性梅毒血清具传染性,通过输血及共用针头可传染他人。

    3、胎传:患梅毒的孕妇可以通过胎盘使胎儿受染,一般认为感染发生在妊娠4个月以后。病期超过4年未经治疗的梅毒妇女,虽然有性接触,一般也不会传染,但妊娠时仍可传染给胎儿,病期越长,传染性越小。

    4、其他:少数可以通过性接触以外的途径受传染,如接吻、哺乳;接触有传染性损害病人的日常用品,如衣服、毛巾、剃刀、餐具、烟嘴等,也可传染。

梅毒的危害

    1、梅毒螺旋体结构变异、产生抗药性。每种致病微生物都有变异的特性,螺旋体也不例外。变异的螺旋体犹如升级后的的电脑操作系统,功能更加完善,毒性更强,更不容易治疗。同时临床抗生素的滥用加速了螺旋体对药物的耐药性的产生,给传统治疗带来困难。

    2、危害程度增加,致残致死率上升。由于螺旋体变异后毒性增强,对身体器官的损伤程度加重。而且变异后病情发展迅速,加之传统治疗效果差,致使梅毒对身体的致残率和致死率增加。不及时治疗将导致器官的功能丧失,甚至危及生命。

    3、梅毒螺旋体侵犯中枢神经系统。可引发脊髓痨、麻痹性痴呆、视神经萎缩等。

    4、螺旋体危害心血管系统。可导致主动脉炎、主动脉瓣闭锁不全、主动脉瘤等。

    5、螺旋体损害骨骼系统。引起组织和器官破坏,功能丧失,导致残疾或死亡。

    早期梅毒的危害:二期梅毒和一期梅毒都属于早期梅毒。

    一期梅毒患者,如果没有及时科普治疗、或者没有在正规医院里科普治疗,梅毒螺旋体就会由淋巴系统进入血液循环,并大量繁殖、播散,侵犯皮肤、粘膜、骨、内脏、心血管及神经系统,进而出现多种症状。在这个阶段,通常可能先出现流行性感冒一样的全身症状,随后会有全身淋巴结的肿大及皮肤粘膜的多种损害。皮肤损害有斑疹、斑丘疹、脓疱疹;黏膜损害有梅毒性咽炎、粘膜斑、梅毒性秃发等症状;部分患者会出现声音嘶哑,甚至完全无法发音。90%的患者都会出现梅毒疹,这是二期梅毒的基本特征。

    二期梅毒的主要表现可以概括为三个特点:类感冒症状、梅毒疹和全身淋巴结肿大。患梅毒疹时由于无明显痛苦,常易被患者忽略。临床上如见到分布广泛、对称,而自觉症状轻微的皮疹时,就要详细询问病史,以免漏诊。二期梅毒疹表面梅毒螺旋体很多,因此传染性也最强。

  梅毒的治疗 

    1)早期梅毒:病程小于两年的称为早期梅毒,此类患者治疗后应随访2~3年,第一年内每3个月复查一次,以后每半年复查一次。如果发现非螺旋体抗原试验由阴转阳或滴度升高4倍以及症状复发,应加倍剂量再次治疗。

    2)晚期梅毒:病程大于两年的称为晚期梅毒。此类患者治疗后第一年每2个月复查一次,第二年每6个月复查一次,2~3年后做脑脊液检查。

    3)神经梅毒:治疗后3个月作一次临床、非螺旋体抗原试验及脑脊液检查,以后每6个月检查一次,直到脑脊液正常,此后每年复查一次,至少三年,甚至终生。如果治疗后6个月脑脊液检查结果未好转或者2年后脑脊液仍未完全恢复正常,需要考虑再次治疗。

    4)妊娠期梅毒:治疗后,在分娩前应每月检查一次非螺旋体抗原试验,分娩后按一般梅毒病例进行随访。如果3个月内非螺旋体抗原试验不下降2个滴度或上升2个滴度,需要再次治疗。

梅毒的预防措施

    1)对可疑病人均应进行预防检查,做梅毒血清试验,以便早期发现新病人并及时治疗;

    2)发现梅毒病人必须强迫进行隔离治疗,病人的衣物及用品,如:毛巾、衣服、剃刀、餐具、被褥等,要在医务人员指导下进行严格消毒。以杜绝传染源;

    3)追踪病人的性伴侣,包括病人自报及医务人员访问的,查找病人所有性接触者,进行预防检查,追踪观察并进行必要的治疗,未治愈前配偶绝对禁止有性生活;

    4)对可疑患梅毒的孕妇,应及时给予预防性治疗,以防止将梅毒感染给胎儿;未婚男女病人,未经治愈前不能结婚;

    5)对已接受治疗的病人,应给予定期追踪治疗。

 

 
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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